关于印发《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20〕59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皖财购﹝2020﹞64号)等文件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20年版)),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淮北市(包括市本级以及所辖县区)凡列入《目录》(2020年版)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进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淮北市)(以下简称市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要坚持“应进必进”原则,加快推进平台交易全覆盖。
二、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限额及标准
(一)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规定执行: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依据《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皖财购〔2020〕64号)规定和安徽省财政厅要求执行。
三、符合市场化配置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进场一项”原则及时增补。
四、凡列入《目录》(2020年版)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未进场交易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监察机关将依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本《目录》(2020年版)自2020年5月29日起执行。
附件: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
类别 |
项目内容 |
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
一、工程建设项目 |
||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 |
(1)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包括各类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古建筑保护以及各类市政工程等)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
(2)交通运输工程(包括公路、水运、铁路等) |
||
(3)水利水电工程 |
||
(4)其它工程建设项目 |
||
二、政府采购项目 |
||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市级货物、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
|
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1.企业国有产权及股权转让 |
全部 |
|
2.企业国有实物资产转让 |
全部 |
|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项目 |
||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资产出租出售等 |
全部 |
|
五、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项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全部 |
|
2.矿业权出让 |
省自然资源厅授权的矿业权出让 |
|
六、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
||
1.按照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应进入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
全部 |
|
2.林权等按照相关要求应进入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 |
全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