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投标(交易)保证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公管〔2020〕22号
关于印发《淮北市投标(交易)保证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关各科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监察支队:
现将《淮北市投标(交易)保证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4月24日
淮北市投标(交易)保证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投标(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投标(交易)保证金收退情况进行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投标(交易)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和管理。
市交易中心应按照相关要求加强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操作流程,确保保证金收取、退还过程公开、规范透明。
第四条 投标(交易)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方式和金额缴纳保证金。
鼓励投标(交易)人使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
第五条 保证金收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二)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三)产权交易等其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交易中心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应退尽退、安全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退还保证金。
交易项目在交易过程中出现异议(质疑)、投诉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行政监管部门处理完毕后,市交易中心依据处理结果办理。
第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中标结果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的;
(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三)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不予退还的情形。
对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市交易中心应当根据行政监管部门审查意见,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市交易中心应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保证金收取、清退、上缴及月底余额结存情况报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不定期抽查保证金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