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异议(质疑)及投诉处理办法》意见的函
各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异议(质疑)及投诉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异议(质疑)及投诉处理办法》,现对该办法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12月3日前书面反馈我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异议(质疑)及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议(质疑)及投诉受理、处理工作,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建设工程(包含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二章 异议(质疑)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异议(质疑)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招标活动过程及评标结果违反法律法规或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招标人(代理机构)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异议(质疑)。
第四条 异议(质疑)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
(一)建设工程: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二)政府采购: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招标人(代理机构)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的时限内收到的异议(质疑),必须及时书面告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五条 异议(质疑)书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异议人(质疑人)和被异议人(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标段号或分包号;
(三)异议(质疑)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提起异议(质疑)的日期。
异议(质疑)书应当署名。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出示与委托人存在劳动关系有效身份证明。
第六条 提起异议(质疑)应当符合受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异议(质疑)人不是所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异议(质疑)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异议(质疑)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异议(质疑)书的内容或署名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四)提起异议(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五)已经给予书面答复,且异议(质疑)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上述不予受理情形,招标人(代理机构)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出具《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议(质疑)不予受理告知书》。
第七条 异议(质疑)受理与处理:
(一)招标人(代理机构)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所有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质疑)填制《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议(质疑)登记明细表》,对异议(质疑)事项进行核实或组织专家复核等,并将调查处理形成书面意见。
(二)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如异议(质疑)事项情况复杂,处理意见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
(三)异议(质疑)处理完成后书面告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异议(质疑)人对招标人(采购人)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政府采购在质疑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第八条 对项目的异议(质疑),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九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提起投诉日期;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相关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
(六)招标人或采购人对异议(质疑)处理结果的相关材料;
(七)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出示身份证;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出示与委托人存在劳动关系有效身份证明;
(八) 递交诚信投诉承诺书(需单位盖章、法人签字)。
第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其中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质疑)且仍在异议(质疑)期限内的,告知投诉人及时向招标人(代理机构)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质疑);
(二)投诉事项有多项但有部分事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对其中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
(三)行政监督部门决定予以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经补正仍不符合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质疑)没有提出的,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七)投诉人主动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投诉人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一)对涉及到被投诉人奖项及证书造假的,投诉人须提供颁发奖项及证书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对涉及到被投诉人业绩造假的,投诉人须提供被投诉人所做业绩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三)对涉及到被投诉人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虚假的,投诉人须提供被投诉项目业主单位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对涉及到被投诉人有在建项目的,投诉人须提供被投诉项目建设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投诉涉及利害关系的,应提供能证明与本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进行调查、核实,如需相关部门配合的,可联合调查取证、核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配合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行政监督部门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力,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时,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
第十六条 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政府采购项目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二)工程建设项目投诉,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根据调查情况做出处理决定。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处罚。
第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条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
(一)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质疑)投诉,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
(二)投诉时经要求提供仍不能按规定提供任何有效线索、证明材料的;
(三)围访、缠访,以投诉或举报相威胁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一年内三次(含三次)以上异议(质疑)或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因代理机构工作原因引起投诉的,将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拒收投标人(供应商)在法定异议(质疑)期内发出的异议(质疑)函;
(二)对异议(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三)拒绝配合处理投诉事宜。
第二十三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构成犯罪的,将转送相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的投诉,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议(质疑)登记表
2: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议(质疑)不予受理告知书
3: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投诉承诺书
附件1: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议(质疑)登记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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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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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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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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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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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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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异议人(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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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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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质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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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质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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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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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采购人): 代理机构:
年 月 日
附件2: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议(质疑)不予受理
告知书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对 招标项目的异议(质疑),经审核,我单位决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不是本项目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超出异议(质疑)有效期;
□异议(质疑)材料不完整;
□无明确异议(质疑)事项和内容,与项目评标活动及中标结果无关联;
□异议(质疑)事项无充分有效证据或涉嫌恶意异议(质疑);
□异议(质疑)其他单位投标文件里详细内容,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
□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招标人(采购人): 代理机构:
年 月 日
附件3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投诉承诺书
郑重承诺: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 (具体的投标项目名称)的投标活动。
一、本次投诉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二、本次投诉活动过程中无违反《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异议(质疑)及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各种虚假恶意投诉行为;
三、本公司若违反诚信原则,愿意根据《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披露办法》规定,接受限制交易和停止交易等市场准入与清出的处理决定;
四、本公司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接受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诉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