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化整为零是怎么界定的?
来源: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信件编号: | 20240122001 | 来信时间: | 2024-01-22 10:3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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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我要咨询 | 姓 名: | ***** |
信件内容: | 采购人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化整为零是怎么界定的? | ||
答复单位: |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答复时间: | 2024-01-22 10:41:48 |
答复内容: |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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