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1551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2024年版)>》(皖财购﹝2023﹞1127号)等文件的要求,我局拟定《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4年2月2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通讯地址:淮北市人民路199号招商大厦7楼,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科室:交易管理科 联系电话:0561-3061332
附件:1.起草说明
2.关于印发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4年1月3日
一、起草修订背景
制定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是政府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手段,2020年5月29日,我市出台了《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该文件出台依据的有关上级文件已修改,已不适用于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23〕1551号)、《安徽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拟定了《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修订依据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等。
关于印发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2024年版)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1551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2024年版)>》(皖财购﹝2023﹞1127号)等文件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24年版)),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淮北市(包括市本级以及所辖县区)凡列入《目录》(2024年版)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进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淮北市)(以下简称市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要坚持“应进必进”原则,加快推进平台交易全覆盖。
二、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限额及标准
(一)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规定执行: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2024年版)>》(皖财购﹝2023﹞1127号)规定和安徽省财政厅要求执行:
1、市级货物、服务类项目限额标准达到30万元;
2、工程类项目限额标准达到60万元。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3、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4、电子卖场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表中备注“电子卖场”的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应当在电子卖场采用直接购买、议价、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等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应当在电子卖场进行多品牌竞价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单项 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100万元(含)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空调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应当在框架协议采购确定的代理商范围内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由省财政厅统一征集,全省使用。框架协议采购不能满足需求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应当在电子卖场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三、鼓励市、县(市)区、开发区属国有企业与工程无关的货物、服务采购等未纳入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四、凡列入《目录》(2024年版)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未进场交易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监察机关将依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目录执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有调整的,本目录涉及的类别和内容自动调整。
六、本《目录》(2024年版)自2024年 月 日起执行。
附件: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征求意见稿)
附件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征求意见稿)
类别 |
项目内容 |
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
一、工程建设项目 |
||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 |
(1)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包括各类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古建筑保护以及各类市政工程等)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
(2)交通运输工程(包括公路、水运、铁路等) |
||
(3)水利水电工程 |
||
(4)其它工程建设项目 |
||
二、政府采购项目 |
||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市级货物、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
|
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1、企业国有产权及股权转让 |
按照财政(国资)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
2、企业国有实物资产转让 |
按照财政(国资)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项目 |
||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资产出租出售等 |
按照财政(国资)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
五、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
||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全部 |
|
2、矿业权出让 |
全部 |
|
六、无形资产交易 |
||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
全部 |
|
2、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全部 |
|
七、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 |
||
1、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 |
按照财政、卫健及医保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
2、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采购 |
按照财政、卫健及医保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
八、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
||
1、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等法律法规、市级及以上文件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 |
按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
2、新建小区前期物业管理 |
按照住建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
3、按照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应进入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
全部 |
|
4、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应进入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 |
全部 |
网友意见
2024年1月3日-2024年2月2日,我局向社会公众征求《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网站进行了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