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9-28 15:33 字号:

淮公管〔202043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明确监管部门、交易平台、评标评审专家各方主体责任,规范评标评审专家的评标评审行为,现将《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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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明确监管部门、交易平台、评标评审专家各方主体责任,规范评标评审专家的评标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标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二)依据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依法对交易要约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获取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文件规定,对投标人的相关资质证书、许可证、业绩等材料认真审查核实,对发现的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评审,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不得违法透露评标评审过程中获得并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

(四)配合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的答复;

(五)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已接受邀请,因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应当及时请假;

(二)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三)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四)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前,应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明、存放通讯工具;

(五)不得擅离职守;

(六)不得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

(七)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

(八)不得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者数据信息等带离评标评审区域;

(九)不得有其他影响评标评审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专家出现下列情形的,根据《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及《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规定,予以考核扣分:

(一)未按交易文件约定,对投标人的相关资质证书、许可证、业绩等材料认真审查核实的;

(二)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交易要约文件进行认真审核的;

(三)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的;

(四)携带手机、智能手环、智能手表等通讯工具进入评标评审区域的;

(五)参加评标评审活动,无故迟到、擅离职守的;

(六)接受邀请后既不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又不及时请假的;

(七)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

(八)未按要求携带、使用专家CA数字证书或者因专家自身原因造成数字证书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已经培训仍不能熟练操作电子评标评审系统、不能独立完成电子化评标评审工作的;

(十)擅自将评标评审活动中涉及的资料、数据信息带离评标评审区域的;

(十一)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的;

(十二)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前提出劳务费诉求,或者擅自离开评标评审现场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评分畸高、畸低的;

(十四)对应当否决的交易要约文件,没有提出否决意见或者否决理由不充分的;

(十五)未按交易文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标评审的;

(十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的;

(十七)现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但没有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或者举报的;

(十八)没有及时变更个人信息的;

(十九)不配合对评标评审结果提出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进行答复和处理,或者其他不配合监管部门工作的;

(二十)评标评审结果被复议且发现存在有明显失误的;

(二十一)评标评审结论存在错误被异议、质疑、投诉后拒不改正,被监督部门责令纠正的;

(二十二)评标评审活动中,被发现个人信息造假、存在违纪违法记录以及其他符合清退出专家库情形的;

(二十三)违法透露评标评审过程中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的;

(二十四)以建群、入群、参加社团或者其他联谊活动等方式泄露评标评审活动的时间、地点、标的、过程等信息的;

(二十五)私下接触竞争主体,或者遇到应当回避情形不主动回避,或者收受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的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十六)向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征询确定竞得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竞争主体要求的;

(二十七)暗示或者诱导竞争主体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竞争主体主动提出澄清、说明的;

(二十八)以专家身份从事有损专家库公信力活动的;

(二十九)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评审职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专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根据《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及《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规定,予以加分。

(一)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提出交易项目的交易文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二)书面检举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经査证属实的;

(三)书面提出意见建议被监管部门采纳的;

(四)受到监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有以下情形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的;

(二)确定、更换评审委员会成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条  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评标评审专家的评标行为,对评标评审专家依法进行监管。每年开展一次本地范围内的评标评审专家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知识,交易文件示范文本及评标办法解读,电子化评标系统操作解读,专家违法违规案例解读及警示通报等。

第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要依法从省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评审专家,有序组织评标评审专家开展项目评标工作,如发现评标评审专家有违反相关规定情形的,及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的监督管理。因项目情况特殊,从专家库以外渠道抽取的特邀评标评审专家,按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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