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公管〔2020〕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竞争主体交易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披露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8日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
不良行为记录和披露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的记录和披露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以下简称竞争主体)是指投标人、供应商、受让方、竞买人等市场主体。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竞争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不良行为的记录与披露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惩教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并对不良行为信息记录与披露进行监督和管理。
不良行为记录将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等各级信用门户网站予以披露。
第五条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为本办法的附件,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开展不良行为记录的标准。
第六条 不良行为记录采用计分制。两年为一个计分周期。已被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录不良行为的竞争主体,自不良行为记分之日起两年内再次被发现存在不良行为的,计分累加。计分周期满两年且已改正合格的,计分归零。
第七条 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方式为约谈、书面告知和披露。计分周期内被记5分至10分的,披露期为3个月;被记11至15分的,披露期为6个月;被记16至20分的,披露期为12个月;被记21分及以上的,披露期为2年。
第八条 因不良行为被计分的竞争主体,应最迟在披露期届满前15日内,将不良行为的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逾期不报或改正不符合要求的,前一计分周期的分数,自动转入下一计分周期。
第九条 因不良行为被计分的交易主体能主动整改,消除减轻不良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缩短披露时间,但披露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个月。
第十条 根据《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按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通报及不良行为认定书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对竞争主体考评的重要依据, 项目单位需加强考评结果的运用,在发布招标公告、制定资格预审文 件和招标文件中,应当将竞争主体考评情况列为资格条件及评审指标。
第十二条 在不良行为记录和披露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
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行行为主体 |
行为 类别 |
认定标准 |
计分 标准 |
竞竞争主体 |
投标 造假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记15分; 骗取中标的,记20分 |
视情节记15-20分 |
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的,记15分;骗取中标的,记20分 |
视情节记15-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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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业绩、无在建工程证明及信用状况的 |
记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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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发现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视情节记15-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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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 投标 |
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报价雷同或呈规律性差异、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视为串通投标情形的(含电子投标文件或提交投标保证金MAC地址制作机器码相同的),未中标的, 记15分;中标的,记20分 |
视情节记15-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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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
记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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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 招标 |
竞争主体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不遵守开评标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
记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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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
记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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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
记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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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 中标 |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 |
记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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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投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记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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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恶意投诉 |
投诉时经要求仍不能按规定提供任何有效线索、证明材料的 |
记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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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主体 |
投诉材料经查失实,或者投诉正在处理过程中,仍通过其他渠道投诉或举报的 |
记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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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二次(含二次)以上提出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
视情节记15-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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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质疑(异议)、投诉,而是采取网络、信访、电话举报或缠访闹访等非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 |
视情节记15-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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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异议)、投诉,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 |
记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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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 受监管 |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约谈的,每次记5分 |
每次记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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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材料或阻挠、拒绝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
视情节记10-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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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 |
记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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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管机构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记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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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良行为 |
投标文件中单方面出现其他竞争主体文件资料或企业名称或公章等信息,未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 |
记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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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 |
记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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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调查过程中,存在威胁调查人员等行为的 |
记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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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
视情节记 5-2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