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11-15 16:56 字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2126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1112日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包括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依法采用招标、拍卖、网络竞价、挂牌出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决策、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综合监督管理。

(二)负责编制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拟订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并监督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贯彻执行。

(三)牵头优化评标办法,负责编制各类交易文件标准文本。

(四)监督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及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的交易服务职责履行情况。

(五)依法依规审批、审核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项目的交易方式。

(六)对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投标(竞买)、履约等保证金缴退情况进行监督。

(七)依法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和评标评审专家。

(八)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监督,接受并处理交易活动中的投诉。

(九)集中行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处罚权,查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负责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标后履约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标后履约监管工作机制和监管措施。

(十一)制定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对交易活动各方主体实施信用管理。建立履约现场交易市场两场联动机制。

(十二)负责交易数据的分析、监测预警、监管信息发布和综合利用。

(十三)指导和监督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第八条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资)、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等行业监督部门和数据资源、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项目进场交易的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受理具备交易条件的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 

(三)为交易主体提供场地安排、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信息发布、交易见证、交易过程保障等服务。

(四)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

(五)履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集中采购机构职责。

(六)负责对评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归档留存交易材料、录音录像,保障交易档案规范完整,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查询服务。

(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并向有关部门提供交易数据。

(八)配合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处理异议、质疑事宜。

(九)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和违法违规行为。

(十)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相关职责工作。

 

第三章   交易目录

第十条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修订,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  凡列入交易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因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交易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未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其他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限额以下未进场交易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项目单位应当规范操作。

 

第四章  交易规则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的制度规则、统一的平台交易、统一的服务标准、统一的信息公开、统一的评标评审专家、统一的信用管理。

第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公共资源交易结果应当依法依规在公共资源交易网络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由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提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审核确定。特殊情况要求变更交易方式的,应当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

(一)未经依法审批、核准的;

(二)权属有争议或权属不明的;

(三)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的;

(四)提交资料不全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提出竞争主体资格条件。提出的竞争主体资格条件,应当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符合项目的合理需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专家成员,应当在依法建立的评标评审专家库里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需要采用其他方式产生专家评委的,应当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程序中止:

(一)交易期间公共资源权属存在争议,尚未依法确定的; 

(二)交易系统故障导致交易不能进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本条规定中止原因排除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视情况决定交易恢复或交易终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程序终止:

(一)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确认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对其委托交易的公共资源无处理权的; 

(二)交易标的物灭失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中介机构提出异议质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答复不满意的,或者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未在规定时间作出答复的,可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可以在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时约谈公共资源交易中标方。双方应当按照交易文件的要求及时签订合同,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项目单位应将合同及相关信息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并依法依规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并依法行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处罚权及与其直接关联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履约现场交易市场两场联动监管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结果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依法暂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应当遵守交易程序与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采取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二)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

(三)擅自中止、终止项目交易; 

(四)擅自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提出附加条件; 

(五)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串通交易;

(六)对项目中标方履约情况不监督或发现项目中标方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竞争主体应当遵守交易程序与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交易项目竞得资格; 

(二)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竞得资格; 

(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提出质疑、异议、投诉; 

(四)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交易项目中标资格、不签订交易合同、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标准、以次充好等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应当遵守交易程序与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项目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五)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

(六)在提供招标文件编制或在代理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错误;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依法处理。依法应追究责任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职,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程序、违法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中院、检察院,淮北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省驻淮各单位。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