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 2021年11月5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2日起施行。现对修订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政策背景
2019年12月23日,安徽省发改委印发《安徽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的实施方案》(皖发改公管〔2019〕723号)提出“稳步推进综合监管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2020年11月27日,安徽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皖发改公管〔2020〕705号)要求“依法规范招标行为,积极推进智慧监管,持续强化信息公开”。
2021年5月31日,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皖公管联办〔2021〕3号)指出“精简办事服务流程、优化交易平台服务”。
(二)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
2019年2月12日,中共淮北市委办公室印发《中共淮北市委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三)我市获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2020年6月22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同意在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皖司复〔2020〕14号),同意淮北市人民政府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2020年11月26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淮政办秘〔2020〕64号),明确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四)省公管联办、市政府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根据《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皖政〔2020〕6 号)要求,2020年省公管联办决定开展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按照“谁制定、谁评估、谁清理”的原则,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淮办发〔2016〕17号)开展了实施后评估工作。2021年,《办法》被市政府办公室列入淮政办文件计划。
二、修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徽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牵头修订了《办法》。
三、修订意义和总体考虑
该《办法》的修订实施是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的现实需要,是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根本支撑,是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能的必然要求,是优化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四、研判和起草过程
1、修订初稿起草。2020年5月,对原《办法》进行实施后评估,并征求相关部门及行政相对人意见。2021年被列入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2020年5月—2021年7月,先后召开修订工作讨论会、推进会、征求意见座谈会,并形成修订初稿。
2、广泛征求意见。2021年7月28日—8月28日,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月—9月,两次征求市公管委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意见;9月17日,局法律顾问对文稿内容出具法律意见书。
3、形成《办法》(修订送审稿)。结合各相关单位、专家论证、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对文稿修改完善,形成《办法》(修订送审稿),并报送市司法局、市市场局进行审查。
2021年10月11日,市市场局对《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提出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2021年10月13日,市司法局对《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
4、《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经11月5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五、主要目标
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益和质量。
六、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三十三条,分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交易目录、交易规则、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和附则。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对公共资源交易内涵作了界定,明确了该办法适用范围和公共资源交易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明确了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明确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以及有关部门、交易中心职责。
第三章 交易目录。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制定及修订责任单位、程序,列入目录的项目范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要求等。
第四章 交易规则。明确了项目单位交易前办理事项,不得受理项目、应当中止和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明确了评标评审专家抽取原则;明确了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标人,签订合同及合同公开等事项。
第五章 监督管理。明确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督执法、处理投诉和信用管理职责;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竞争主体、中介机构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交易程序与规定及不得有的行为。
第六章 责任追究。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和监管的项目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行为明确了责任追究情形。
第七章 附则。明确了施行日期。
七、创新举措
按照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等工作要求,本《办法》与2016年印发的原《办法》相比,主要针对监管部门职责、项目交易目录和规则、加强交易活动监管等工作进行了修订。
一是优化交易规则。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取消对招标文件进行事前审核,加大对重点项目重点行业招标文件的随机抽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压实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责任,清除影响公平竞争制度性障碍,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有效释放公共资源交易潜能。
二是增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后,将有利于进一步整合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执法职能,优化行政执法资源配置,切实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多头执法、职责交叉、效率低下等问题。对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效能提供重要保障,为优化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提供重要支撑。
八、保障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省政府批准的集中处罚权限范围内行使处罚权。二是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三是完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结果运用。
九、政策咨询渠道
社会公众如有对政策咨询的需求,联系方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 0561-3063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