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及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5-26 16:41 字号:

淮公管〔202219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规范淮北市招标代理机构活动,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现将《淮北市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及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20225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淮北市招标代理机构活动,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接受招标采购人委托代为组织招标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对进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名录登记

第三条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名录信息全市共享,每月更新一次。

第四条  代理机构拟进入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业务,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人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到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理名录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信用承诺书(附件2);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专职人员等相关人员(职称证书、执业证书等)及驻淮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有健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代理工作、合同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四)代表性业绩不少于3例(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代理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代理合同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官网公告截图);

(五)《淮北市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登记表》(附件3);

第五条 代理机构办理名录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在淮北市有独立办公场所(设立专门档案室,配备档案管理设施)和代理招标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三)代理机构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人员数量与招标代理业务规模相适应,一般应不少于3人;

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实名登记。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机构,不予进行名录登记:

(一)企业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淮北分支机构负责人被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企业法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因招标采购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在限制期限内;

(四)在企业信息登记和申报名录中弄虚作假。

第七条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代理机构因各种原因无法在淮北市继续执业,应向相关招标采购人移交档案,并及时到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理名录登记退出手续。

 

第三章  代理机构选定

第八条  建议招标采购人参照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排名、信用扣分等情况,从名录登记中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第九条  代理机构被选定后,招标人应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合同;被选定的代理机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放弃。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时,应使用国家规范文本签订代理合同。

 

第四章  从业管理

第十条  代理机构在淮北市执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代理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二)提供的代理项目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

(三)对不宜公开的商业信息和其他信息事项予以保密;

(四)接受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如实反映代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

(五)遵守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行为规范;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不得采用联合代理的方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多个代理机构服务。

第十三条  代理活动实行代理项目组负责制。代理机构接受招标采购人委托后,应当组建两人及以上的项目组(其中一人为代理项目组负责人),在项目登记时确定项目组名单。项目组人员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变更,拟更换人员的资历条件不得低于原先人员的资历条件,且须经招标采购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组负责人现场参加开标活动,全程组织评标。

项目组负责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半年以上,具备工程建设类或经济类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类执业资格;

(二)熟知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和组织招标采购活动等专业能力;

项目组其他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从事招标采购代理工作满三个月;

(二)熟悉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和组织招标采购活动等专业能力。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受招标采购人委托办理招标采购事宜,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需明确招标代理范围、权限、期限、项目负责人、档案管理及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合同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代理机构代理项目时,项目组成员应在代理合同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件证明。项目组成员必须符合项目组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资格条件,且为名录登记在册人员。

在开评标阶段,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情况,至少在开标截止时间半小时前到场,做好相关开评标准备及服务工作,确保开评标活动有序进行。项目组成员在现场应当按照要求佩戴工作牌,并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接受信用评价管理,参加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受招标采购人委托,承担下列工作:

(一)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提请招标备案;

(二)拟定招标方案;

(三)拟定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并按程序发布;

(四)组织开标、评标,做好记录;

(五)协助办理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等事宜;

(六)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七)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推送要求,项目交易所有环节按照规定流程完整操作,每个交易流程相关数据填写准确,保证数据推送质量和时效;

(八)建立代理业务受理台账,从文件清单编制、工作时间节点安排、责任人员、工作推进进度等各个环节进行台账管理;

(九)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信用考评及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淮北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行信用考评制。信用考评制由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代理机构的人员在岗、履约、内部管理和遵规守纪等方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信用考评的依据,主要内容如下:

(一)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的真实性;

(二)委托代理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数据上传的完整真实和时效性;

(四)配合招标采购人答复投标人质疑、异议,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

(六)招标代理从业情况。

第十八条  被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暂停代理业务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实施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合同;

(二)已经开始实施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濉溪县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淮北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考评细则

      2. 信用承诺书

      3. 淮北市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登记表

    

 

 

 

 

 

              

附件1

 

淮北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

考评细则

 

第一条 根据《淮北市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及信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入淮北市名录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代理机构在淮北市开展执业活动,根据项目属性组成项目组,项目组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

第四条 淮北市招标代理机构完成名录登记的赋予60分的初始分。在初始分的基础上,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其从业行为进行信用加分或扣分。

从名录登记之日起,一年为一个计分周期。扣分达到一定分值后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或暂停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理业务等考评管理。

信用考评排名采用计分制,对代理机构加分和扣分进行累加,依据累加后的总分进行信用排名,每月定期更新。

第五条 考评内容

(一)项目从代理至结束,全过程未出现任何错误,加0.5分;

(二)积极配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开展,招标代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受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表扬,加3分。

信用加分申请于每月25日前对上月代理项目(以发放中标通知书时间为准)进行一次性集中上报核验。

(三)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每次扣1分:

1、未按规定向代理机构监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2、项目前期资料不完整;

3、项目前期资料补送不及时;

4、场地预约时间及延期变更错误;

5、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内容表述前后不一致;

6、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电子档与纸质不一致;

7、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内容表述不一致;

8、中标结果公告未按时发布;

9、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内容缺失;

10、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上传;

11、开评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未报送流标原因分析等相关报表;

12、开标准备工作不充分,未按照要求维护现场秩序,造成开标现场混乱但未影响正常开标;

13、评标资料不完整,相关评标表格未准备齐全;

14、项目组成员无故早退或中途离场;

15、归档资料(含质疑异议、投诉受理及处理结果材料)未按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及时提供;

16、澄清延期未进行场地变更;

17、中标通知书未按时发放;

18、无合理原因未按要求及时发起清退保证金;

19、项目注册填写不完整,附件不齐全,名称错误;

20、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上传中出现招标文件获取时间错误、项目金额错误;

21、开评标项目信息上传不及时。

(四)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每次扣3分:

1、编制招标文件时对规范文本擅自修改未注明;

2、上传招标文件附件资料电子版不完整;

3、招标代理工作效率较低,不能满足招标采购人需求;

4、开标、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行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不及时报告;

5、发布的中标(成交)公示(含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或发放的中标通知书内容有误;

6、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

7、办理代理业务人员未在本公司办理名录登记;

8、因代理机构原因影响正常开标;

    9、在招标文件挂网期间,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受理质疑异议;对质疑异议不及时、不按规定处理,引起投诉,经查被认定有责任;

10、所代理业务因被质疑异议、投诉修改招标文件重要条款;

11、代理机构到场人员与签订的代理协议合同项目组成员不一致;

12、未经招标采购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组成员;

13、因代理机构原因,发布的信息有误;

1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推送不及时或数据填报错误或数据推送环节不完整;

15、未按要求统一着工作装、未佩戴工作牌或不服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安排;

16、未在指定询标区询标;

17、评标资料未按要求封存,相关资料带离评标区未造成泄密;

18、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联系电话、驻淮人员等发生变更,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未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登记;

19、未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要求参加会议、培训、考试等事项。

(五)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项每次扣5分:

1、编制的招标文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以明显不合理条款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违规抬高投标资质门槛;

2、在招标代理过程中,代理机构明知招标采购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明确指出或顺从招标采购人不合理要求直接挂网上传;

3、携带电子通讯设备进评标区;

4、编制的预算、工程量清单不全面、不准确,超过相关规定的允许误差;

5、因代理机构工作失误,造成招标失败或引起重大舆论舆情事件;

6、未按规定签订代理合同或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7、因代理机构工作失误或上传的数据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认定有责任;

8、不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信用考评;

9、无正当理由放弃代理业务;

  (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暂停3-6个月不得在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项目:

1、擅自修改经过招标采购人同意并加盖招标采购人公章的招标代理成果文件或擅自修改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资料;

2、在评标专家评标过程中,代理人员干扰评标专家评标工作;

3、与所代理招标项目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采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招标代理资质;

  (七)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即时清退出淮北市招标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并视情节限制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7-12个月不得进入淮北市招标代理名录登记;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为投标人提供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2、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或向投标人收取回扣;

3、与招标采购人或者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4、名录登记信息涉嫌弄虚作假;

5、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6、隐瞒事实,歪曲招标投标活动真实情况;

7、因代理机构工作失误或专业能力不足造成重大影响;

8、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招标采购人、行业部门、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考评单位,应及时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进行考评记录。涉及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信用扣分的考评记录加盖公章后报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收到考评记录后,1个工作日内约谈代理机构相关责任人,填写《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考评扣分确认书》。

第七条 信用排名披露

采用日统计月排名,信用加分和信用扣分进行累加。每月发布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的信用排名表,包括信用总分、信用扣分、信用加分、从业人员扣分、相关业绩等内容。上一年度考评信用总分延续至下一年度。

第八条 信用考评处理结果披露

(一)考评周期内,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信用考评扣分5—10分,对代理机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同时在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予以披露,并推送至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

考评周期内,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信用考评累计扣分11—15分,对代理机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进行约谈,清退出名录登记,并限制该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12个月不得进入淮北市招标代理名录登记,同时在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予以披露并推送至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

    (三)考评周期内,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信用考评累计扣分16—20分,对代理机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进行约谈,清退出名录登记,并限制该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18个月不得进入淮北市招标代理名录登记,同时在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予以披露并推送至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

(四)考评周期内,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信用考评累计扣分21分及以上,对代理机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进行约谈,清退出名录登记,并限制该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24个月不得进入淮北市招标代理名录登记,同时在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予以披露并推送至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

第九条 量化考评计分结果作为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动态管理、监督考核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对通报批评、暂停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处理结果告知函3个工作日内向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受理的异议事项作如下处理:

(一)异议成立,将处理结果予以撤回;

(二)异议不成立的,继续执行处理结果。


附件2

 

信用承诺书

 

致: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企业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淮北分支机构负责人未被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法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因招标采购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在限制期限内;无在企业信息登记和申报名录中弄虚作假行为。对于《淮北市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及信用管理办法》及《淮北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考评细则》清晰准确了解,并对考评和处理结果认可。

在进入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业过程中,如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淮北市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及信用管理办法》及《淮北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考评细则》等规定,自愿接受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的监管和处理,同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承诺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