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征集】关于征求《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规范招投标程序,加强项目质量后续管理,市公管局对《淮北市投标(交易)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淮公管〔2020〕22号)进行修订,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您于8月18日之前将书面意见和电子版同时反馈我单位。
联系人:徐浩 0561-3069192
邮箱:26633635@qq.com
附件1、《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监督办法》起草说明
附件2、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7月18日
附件1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监督办法》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规范招投标程序,加强项目质量后续管理,市公管局对《淮北市投标(交易)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淮公管〔2020〕22号)进行修订,现将新修订《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监督办法》说明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行为的监督,优化“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招投标营商环境,结合省、市审计整改要求及我市招投标领域投标保证金监督管理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修订了原有《淮北市投标(交易)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新修订《监督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中的各方主体责任,同时对投标保证金监督管理部分内容进一步细化、流程进一步规范。
二、《办法》出台依据
《办法》修订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淮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办法》主要内容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监督办法》共计14条,具体如下:
1、划定适用范围。本办法适应于在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等项目投标保证金的交纳、退还和管理。
2、明确各方职责。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并承担民事主体责任,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委托责任,市交易中心受招标人委托做好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和代缴的服务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落实情况。
3、符合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内容设定及退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4、异常(不能确定)投标保证金处理。如有异议投诉、信访举报等暂不能确定是否予以退还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在系统发起自动退款前及时通知市交易中心暂停投标保证金退还。待异议投诉、信访举报等事项处理完毕后,5日内由招标人明确是否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
5、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处理。招标人及其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现投标人存在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的,应当作出不予退还决定,及时线上告知市交易中心及投标人。市交易中心则需依据招标人意见,将投标保证金及时上缴财政或转给招标人。
6、明确相关责任。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违反相关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属于招标代理机构责任的,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信用处理;属于招标人责任的,将招标人违规退还保证金情况抄报招标人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等相关监管部门。
附件2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
保证金监督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切实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淮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竞买人)(以下统称: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转让方)(以下统称“招标人”)交纳的,用于投标人履行其交易义务、承担其缔约过失责任的担保金。
第三条 在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等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并承担民事主体责任,招标代理机构依据代理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市交易中心受招标人委托承担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代缴等服务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相关责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交纳的账户信息、保证金形式、金额、提交方式、到账截止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投标保证金实行线上退还,具体标准及程序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正常情况下投标保证金退还程序:在中标(成交)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5日内,自动退还非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自动退还未中标的中标(成交)候选人投标保证金;在线签订合同并上传至市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后5日内,自动退还中标(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
(二)异常情况下投标保证金退还程序:交易项目在异议投诉、信访举报等事项处理期间暂不能确定是否予以退还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系统发起自动退款前及时通知市交易中心暂停有关项目投标保证金退还。待异议投诉、信访举报等事项处理完毕后,5日内由招标人依法依规明确是否予以退还意见,再由系统作后续处理。
第八条 招标人及其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现投标人存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招标文件约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退还决定,线上告知市交易中心及投标人。
第九条 市交易中心要依据招标人作出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意见,将投标保证金及时上缴财政或转给招标人。
第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市交易中心违反相关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属于招标代理机构责任的,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信用评价处理;属于招标人责任的,将招标人违规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况通报至招标人主管部门及派驻纪检监察组;属于市交易中心责任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市交易中心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投标保证金收取、退还、结存及入库情况以及暂缓清退的投标保证金情况报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淮北市投标(交易)保证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淮公管〔2020〕22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