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征集】关于公开征求《淮北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确保各方主体依法诚信履约,有效遏制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淮北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10月27日下午下班前书面(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反馈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电子版发送jielantu@163.com,无意见也请反馈。
联系人:李玉平;联系电话:3059550;传真:3198793。
2023年10月23日
起草说明
一、背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工作目标。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确保各方主体依法诚信履约,有效遏制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主要内容。规范淮北市依法必须进场交易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活动,明确相关单位标后监管职责,依法查处标后履约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淮北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
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确保各方主体依法诚信履约,有效遏制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必须进场交易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标后监督管理,是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履约践诺、信息公开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相关职能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的现场监管、受理工程变更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将现场履约情况与招标投标市场结合,实现招标投标市场与履约现场有效“两场联动”。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标后联合检查,受理有关招标活动的举报投诉等事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建设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总额等是否与立项批复相符进行监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管。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建设工程规范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受理并查处非法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建设工程中标单位及主要管理人员的身份造假、串通投标等非法行为。
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地震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合同签订、履行及管理,依法依约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具体履行下列履约管理责任:
(一)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在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合同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二)建立并执行与合同履行相适应的考核、管理制度;
(三)加强合同履约日常管理,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按合同约定投入劳动力、材料、设备和进场施工,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合同工期约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工程变更、造价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以及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到岗履职等情况;
(四)对中标单位违约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对无法整改、拒不整改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依法依约追究中标单位违约责任;
(五)将项目履约及变更等情况及时上传至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进行监督;
(六)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竣工验收;
(七)按规定收缴及清退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
(八)妥善保管工程档案,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应当在招投标文件、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人员变更、到岗履职、施工分包、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以及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情形作出具体约定。
第六条 中标单位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二)未经报批,擅自变更现场管理人员;
(三)拒不履行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约定;
(四)非建设单位原因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引发群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五)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的约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的,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合同没有约定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列入总承包范围、以暂定价或预留金等形式未经竞争报价的专业工程,应由总承包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共同组织招标,确定分包单位及价格。
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到岗履职管理和变更管理。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随意变更,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变更。
第九条 建设单位是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监督、考核、协调工程施工,监督管理施工、监理等单位履约情况,应选派具有较强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的人员进驻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管理,并重点监管以下内容:
(一)中标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到位履职情况,建立并执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打卡考勤制度情况,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二)主要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文件规定、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的需要及时到位;
(三)施工单位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行业要求配备专项实验室的必须建立),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五)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审核;
(六)监理单位的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它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它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七)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以银行卡支付方式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点工除外),并在工地张榜公示支付情况。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违约、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对标后施工现场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管理,对施工单位的以下违约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并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一)违法分包: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除劳务作业外,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发包给他人的;在总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业主认可,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专业工程发包给他人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再分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三)资质挂靠;
(四)中标后无理由放弃中标;
(五)与监理单位串通,隐瞒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虚报工程量和虚增造价;
(六)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挪用工程款;
(七)无正当理由严重延误工期;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会同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成立标后联合检查组,组建标后联合检查人员库,对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每年集中开展3-4次标后联合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各方主体到岗履职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措施与执行情况、合同履约情况、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工程进展情况等。对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大严重违约惩戒力度,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严重违约行为清场条款。对中标单位严重违约,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责令其限期清场,并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同时告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履约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与中标单位订立书面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订立合同,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擅自提高招标文件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数额或者限定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
(三)违反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转移、侵占、挪用、骗取建设资金;
(四)违反规定指定材料、设备、货物、劳务等供应商;
(五)不得违法干预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
(六)不按规定进行信用评价;
(七)不按规定追究中标单位违约责任;
(八)故意隐瞒中标单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九)工程竣工后,不按规定报审项目决算;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当按规定移送至行使具体处罚职能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等规定,及时公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信息、履约变更信息、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信用评价机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标后监督管理中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外,应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布,同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一)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不进行工程变更备案或者工程变更追加资金未按规定进行报批;
(二)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三)工程款支付违反有关规定;
(四)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联合检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结果在相关媒体、网站公开,并纳入企业信用评价和各区公共资源交易年度考核。标后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违约线索,应当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濉溪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