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淮公管〔2023〕31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淮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市委、市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及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进一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宽严相济执法,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予以印发。
附件: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义务条款 |
处罚条款 |
1 |
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反本项规定; 2.积极配合调查; 3.积极主动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 |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反本项规定; 2.积极配合调查; 3.积极主动退还; 4.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