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征集】关于征求《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1-03 18:04 字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1551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2024年版)>》(皖财购20231127号)等文件的要求,我局拟定《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422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通讯地址:淮北市人民路199号招商大厦7楼,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科室:交易管理科  联系电话:0561-3061332

附件:1.起草说明

2.关于印发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413

附件1

起草说明

一、起草修订背景

制定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是政府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的重要手段,2020529日,我市出台了《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该文件出台依据的有关上级文件已修改,已不适用于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231551号)、《安徽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拟定了《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目录》以“应进必进”为原则,不仅明确了各类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的规模标准和监管部门,同时也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排污权等环境权益市场化配置,建立完善政策体系,营造公开透明、资讯对称的交易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这次修订,主要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类别作了进一步细化,在房屋建筑、交通运输、水利水电、能源等工程项目分类基础上,增加了铁路工程、民航工程、通信工程、自然资源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等6类工程项目。同时,还增加了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余量资源交易、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交易等2类资产类交易项目。

二、起草修订依据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等。

三、修订主要内容

1.修改《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正文第二条部分内容:二、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限额及标准:(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2024年版)>》(皖财购20231127号)规定和安徽省财政厅要求执行。

2.修改《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正文第三条部分内容:鼓励市、县(市)区、开发区属国有企业与工程无关的货物、服务采购等未纳入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3.调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项目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按照财政(国资)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调整矿业权出让项目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进场限额范围均为全部。

5.新增无形资产交易项目,进场限额范围均为全部。

6.新增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项目,进场限额范围均按照财政、卫健及医保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7.新增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等法律法规、市级及以上文件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场限额标准为按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8.新增新建小区前期物业管理项目。进场限额标准按照住建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9.删除《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第六项第2条部分内容:林权等按照相关要求应进入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

 

 

附件2

关于印发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2024年版)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1551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2024年版)>》(皖财购20231127号)等文件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24年版)),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淮北市(包括市本级以及所辖县区)凡列入《目录》(2024年版)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进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淮北市)(以下简称市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要坚持“应进必进”原则,加快推进平台交易全覆盖。

二、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限额及标准

(一)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规定执行: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2024年版)>》(皖财购20231127号)规定和安徽省财政厅要求执行:

1、市级货物、服务类项目限额标准达到30万元;

2、工程类项目限额标准达到60万元。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3、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4、电子卖场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表中备注“电子卖场”的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应当在电子卖场采用直接购买、议价、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等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应当在电子卖场进行多品牌竞价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单项 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100万元(含)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空调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应当在框架协议采购确定的代理商范围内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由省财政厅统一征集,全省使用。框架协议采购不能满足需求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应当在电子卖场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三、鼓励市、县(市)区、开发区属国有企业与工程无关的货物、服务采购等未纳入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四、凡列入《目录》(2024年版)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未进场交易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监察机关将依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目录执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有调整的,本目录涉及的类别和内容自动调整。

六、本《目录》(2024年版)自2024    日起执行。

附件: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征求意见稿)

 

 

 

附件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征求意见稿)

 

类别

项目内容

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一、工程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 

1)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包括各类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古建筑保护以及各类市政工程等)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交通运输工程(包括公路、水运、铁路等) 

3)水利水电工程 

4)其它工程建设项目

二、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市级货物、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企业国有产权及股权转让 

按照财政(国资)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国有实物资产转让 

按照财政(国资)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项目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资产出租出售等 

按照财政(国资)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全部

2、矿业权出让

全部

六、无形资产交易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全部

2、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全部

七、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

1、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

按照财政、卫健及医保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采购

按照财政、卫健及医保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1、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等法律法规、市级及以上文件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

按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新建小区前期物业管理

按照住建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按照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应进入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全部

4、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应进入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