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淮公管〔2024〕9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范围,积极稳妥推进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纳入平台体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1551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皖财购﹝2023﹞1127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淮北市(包括市本级以及所辖县区)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限额及标准。
(一)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规定执行: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皖财购﹝2023﹞1127号)规定和安徽省财政厅要求执行。
三、鼓励市、县(区)、开发区属国有企业与工程无关的货物、服务采购等未纳入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四、凡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未进场交易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监察机关将依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目录执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有调整的,本目录涉及的类别和内容自动调整。
六、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5月29日印发的《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淮公管〔2020〕27号)同时废止。
七、本通知自2024年3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附件: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类别 |
项目内容 |
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
一、工程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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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 |
(1)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包括各类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古建筑保护以及各类市政工程等)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
(2)交通运输工程(包括公路、水运、铁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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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利水电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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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它工程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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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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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市级货物、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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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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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国有产权及股权转让 |
按照财政(国资)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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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国有实物资产转让 |
按照财政(国资)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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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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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资产出租出售等 |
按照财政(国资)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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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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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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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矿业权出让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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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无形资产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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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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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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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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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 |
按照财政、卫健及医保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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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采购 |
按照财政、卫健及医保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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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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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等法律法规、市级及以上文件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 |
按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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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建小区前期物业管理 |
按照住建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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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应进入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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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应进入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 |
全部 |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