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3-29 09:10 字号:

淮公管〔20249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范围,积极稳妥推进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纳入平台体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1551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皖财购﹝20231127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淮北市(包括市本级以及所辖县区)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限额及标准。

(一)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规定执行: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皖财购﹝20231127号)规定和安徽省财政厅要求执行。

三、鼓励市、县(区、开发区属国有企业与工程无关的货物、服务采购等未纳入集中交易目录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四、凡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未进场交易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监察机关将依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目录执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共资源交易范围有调整的,本目录涉及的类别和内容自动调整。

六、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529日印发的《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淮公管〔202027号)同时废止。

七、本通知自202432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附件: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类别

项目内容

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一、工程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

1)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包括各类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古建筑保护以及各类市政工程等)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交通运输工程(包括公路、水运、铁路等)

3)水利水电工程

4)其它工程建设项目

二、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市级货物、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企业国有产权及股权转让

按照财政(国资)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国有实物资产转让

按照财政(国资)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项目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资产出租出售等

按照财政(国资)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全部

2、矿业权出让

全部

六、无形资产交易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全部

2、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全部

七、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

1、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

按照财政、卫健及医保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采购

按照财政、卫健及医保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1、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等法律法规、市级及以上文件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

按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新建小区前期物业管理

按照住建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按照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应进入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全部

4、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应进入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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