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确认
|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审核
|
|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皖政办〔2023〕15号)第八条: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专家入库审核工作。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报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复审意见,组织通过复审的申请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考试等。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专家入库、出库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审核工作合法合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核,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审核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审核通过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核通过决定的;
3.在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审核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4.在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1.受理阶段责任:发现违法线索(受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核批准。
2.审查阶段责任:执法机构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提出拟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进行法制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违法事实不成立报局领导批准后撤销立案立卷存档(重大案件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建议行政处罚的报局领导审批(重大案件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意见,不需变更行政处罚的下达处罚决定书并依法执行,如需变更行政处罚(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针对执行数额较大罚款等情形,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依据听证情况,下达处罚决定书并依法执行。
5.事后监管责任:网上公示,立卷存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13.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1.受理阶段责任:发现违法线索(受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核批准。
2.审查阶段责任:执法机构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提出拟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进行法制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违法事实不成立报局领导批准后撤销立案立卷存档(重大案件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建议行政处罚的报局领导审批(重大案件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意见,不需变更行政处罚的下达处罚决定书并依法执行,如需变更行政处罚(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针对执行数额较大罚款等情形,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依据听证情况,下达处罚决定书并依法执行。
5.事后监管责任:网上公示,立卷存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1.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13.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4.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1.受理阶段责任:发现违法线索(受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核批准。
2.审查阶段责任:执法机构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提出拟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进行法制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违法事实不成立报局领导批准后撤销立案立卷存档(重大案件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建议行政处罚的报局领导审批(重大案件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意见,不需变更行政处罚的下达处罚决定书并依法执行,如需变更行政处罚(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针对执行数额较大罚款等情形,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依据听证情况,下达处罚决定书并依法执行。
5.事后监管责任:网上公示,立卷存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13.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1.受理阶段责任:发现违法线索(受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核批准。
2.审查阶段责任:执法机构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提出拟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进行法制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违法事实不成立报局领导批准后撤销立案立卷存档(重大案件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建议行政处罚的报局领导审批(重大案件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意见,不需变更行政处罚的下达处罚决定书并依法执行,如需变更行政处罚(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针对执行数额较大罚款等情形,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依据听证情况,下达处罚决定书并依法执行。
5.事后监管责任:网上公示,立卷存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13.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受理阶段责任:发现违法线索(受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核批准。
2.审查阶段责任:执法机构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提出拟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进行法制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违法事实不成立报局领导批准后撤销立案立卷存档(重大案件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建议行政处罚的报局领导审批(重大案件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意见,不需变更行政处罚的下达处罚决定书并依法执行,如需变更行政处罚(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针对执行数额较大罚款等情形,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依据听证情况,下达处罚决定书并依法执行。
5.事后监管责任:网上公示,立卷存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1.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13.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4.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
1.受理阶段责任:发现违法线索(受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核批准。
2.审查阶段责任:执法机构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提出拟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进行法制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违法事实不成立报局领导批准后撤销立案立卷存档(重大案件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建议行政处罚的报局领导审批(重大案件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意见,不需变更行政处罚的下达处罚决定书并依法执行,如需变更行政处罚(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针对执行数额较大罚款等情形,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依据听证情况,下达处罚决定书并依法执行。
5.事后监管责任:网上公示,立卷存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1.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13.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4.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
1.受理阶段责任:发现违法线索(受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核批准。
2.审查阶段责任:执法机构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提出拟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进行法制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违法事实不成立报局领导批准后撤销立案立卷存档(重大案件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建议行政处罚的报局领导审批(重大案件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意见,不需变更行政处罚的下达处罚决定书并依法执行,如需变更行政处罚(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针对执行数额较大罚款等情形,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依据听证情况,下达处罚决定书并依法执行。
5.事后监管责任:网上公示,立卷存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1.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13.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4.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
|
行政处罚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受理阶段责任:发现违法线索(受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核批准。
2.审查阶段责任:执法机构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提出拟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进行法制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违法事实不成立报局领导批准后撤销立案立卷存档(重大案件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建议行政处罚的报局领导审批(重大案件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意见,不需变更行政处罚的下达处罚决定书并依法执行,如需变更行政处罚(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针对执行数额较大罚款等情形,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依据听证情况,下达处罚决定书并依法执行。
5.事后监管责任:网上公示,立卷存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10.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1.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13.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4.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1.受理阶段责任:发现违法线索(受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核批准。
2.审查阶段责任:执法机构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提出拟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进行法制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违法事实不成立报局领导批准后撤销立案立卷存档(重大案件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建议行政处罚的报局领导审批(重大案件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意见,不需变更行政处罚的下达处罚决定书并依法执行,如需变更行政处罚(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针对执行数额较大罚款等情形,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依据听证情况,下达处罚决定书并依法执行。
5.事后监管责任:网上公示,立卷存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13.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
|
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
|
|
|
|
|
|
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
|
|
|
|
|
|
|
对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
|
|
|
11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受理阶段责任:发现违法线索(受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核批准。
2.审查阶段责任:执法机构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提出拟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进行法制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违法事实不成立报局领导批准后撤销立案立卷存档(重大案件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建议行政处罚的报局领导审批(重大案件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意见,不需变更行政处罚的下达处罚决定书并依法执行,如需变更行政处罚(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针对执行数额较大罚款等情形,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依据听证情况,下达处罚决定书并依法执行。
5.事后监管责任:网上公示,立卷存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13.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1.受理阶段责任:发现违法线索(受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核批准。
2.审查阶段责任:执法机构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提出拟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进行法制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违法事实不成立报局领导批准后撤销立案立卷存档(重大案件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建议行政处罚的报局领导审批(重大案件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意见,不需变更行政处罚的下达处罚决定书并依法执行,如需变更行政处罚(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针对执行数额较大罚款等情形,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依据听证情况,下达处罚决定书并依法执行。
5.事后监管责任:网上公示,立卷存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13.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
|
行政处罚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受理阶段责任:发现违法线索(受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核批准。
2.审查阶段责任:执法机构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提出拟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进行法制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违法事实不成立报局领导批准后撤销立案立卷存档(重大案件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建议行政处罚的报局领导审批(重大案件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意见,不需变更行政处罚的下达处罚决定书并依法执行,如需变更行政处罚(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针对执行数额较大罚款等情形,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依据听证情况,下达处罚决定书并依法执行。
5.事后监管责任:网上公示,立卷存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13.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
|
|
《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
1.受理阶段责任:发现违法线索(受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核批准。
2.审查阶段责任:执法机构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提出拟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进行法制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违法事实不成立报局领导批准后撤销立案立卷存档(重大案件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建议行政处罚的报局领导审批(重大案件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意见,不需变更行政处罚的下达处罚决定书并依法执行,如需变更行政处罚(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针对执行数额较大罚款等情形,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依据听证情况,下达处罚决定书并依法执行。
5.事后监管责任:网上公示,立卷存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13.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确认中标结果的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1.受理阶段责任:发现违法线索(受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核批准。
2.审查阶段责任:执法机构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提出拟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进行法制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违法事实不成立报局领导批准后撤销立案立卷存档(重大案件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建议行政处罚的报局领导审批(重大案件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意见,不需变更行政处罚的下达处罚决定书并依法执行,如需变更行政处罚(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针对执行数额较大罚款等情形,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依据听证情况,下达处罚决定书并依法执行。
5.事后监管责任:网上公示,立卷存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9.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10.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2.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13.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
|
其他权力
|
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案件处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
|
1.受理阶段责任:接收投诉材料,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符合条件,决定受理,投诉事项调查核实。
2.审查阶段责任:必要时暂停项目,调查结束,形成拟处理意见。投诉人要求撤诉,交易监督科提出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符合撤诉条件,准予撤诉;不符合撤诉条件,不准撤诉,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重大复杂案件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最后形成投诉处理意见。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查证属实,回复并予以处理。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立卷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的;
3.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5.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6.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7.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