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经清理,现决定对《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异议(质疑)及投诉处理办法》《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监督办法》《淮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试行)》作出修改。
一、对《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异议(质疑)及投诉处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五条修改为“异议(质疑)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异议人(质疑人)和被异议人(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标段号或分包号;
(三)异议(质疑)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提起异议(质疑)的日期。
异议(质疑)书应当署名。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将第九条第七项修改为“(七)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出示身份证;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删去第九条(八)。
4、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5、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四)投诉时经要求提供仍不能按规定提供任何有效线索、证明材料的;
(五)围访、缠访,以投诉或举报相威胁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一年内三次(含三次)以上异议(质疑)或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6、删除附件3《诚信承诺书》
二、对《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监督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投标保证金通过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线上退还,具体标准及程序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标保证金退还程序:在中标(成交)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5日(如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内,系统自动发起非中标(成交)候选人投标保证金退还程序予以退还;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系统自动发起未中标的中标(成交)候选人投标保证金退还程序予以退还;在线签订合同并上传至市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后5日内,系统自动发起中标(成交)人投标保证金退还程序予以退还。”
三、对《淮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试行)》作出修改
1、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导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2、将第四条修改为“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3、删去第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异议(质疑)及投诉处理办法》《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监督办法》《淮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相关表述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1.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异议(质疑)及投诉处理办法
2.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监督办法
3.淮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7日
附件1: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异议(质疑)及投诉
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议(质疑)及投诉受理、处理工作,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建设工程(包含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二章 异议(质疑)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异议(质疑)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招标活动过程及评标结果违反法律法规或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招标人(代理机构)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异议(质疑)。
第四条 异议(质疑)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
(一)建设工程: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二)政府采购: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招标人(代理机构)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的时限内收到的异议(质疑),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五条 异议(质疑)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异议人(质疑人)和被异议人(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标段号或分包号;
(三)异议(质疑)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提起异议(质疑)的日期。
异议(质疑)书应当署名。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六条 提起异议(质疑)应当符合受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异议(质疑)人不是所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异议(质疑)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异议(质疑)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异议(质疑)书的内容或署名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四)提起异议(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五)已经给予书面答复,且异议(质疑)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上述不予受理情形,招标人(代理机构)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出具《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议(质疑)不予受理告知书》。
第七条 异议(质疑)受理与处理:
(一)招标人(代理机构)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有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质疑)填制《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议(质疑)登记明细表》,对异议(质疑)事项进行核实或组织专家复核等,并将调查处理形成书面意见;
(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三)异议(质疑)处理完成后书面告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建设工程项目异议(质疑)人对招标人(采购人)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政府采购在质疑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第八条 对项目的异议(质疑),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九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提起投诉日期;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相关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
(六)招标人或采购人对异议(质疑)处理结果的相关材料;
(七)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出示身份证;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其中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质疑)且仍在异议(质疑)期限内的,告知投诉人及时向招标人(代理机构)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质疑);
(二)投诉事项有多项但有部分事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对其中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
(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决定予以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经补正仍不符合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质疑)没有提出的,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七)投诉人主动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投诉人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一)对涉及被投诉人奖项及证书造假的,投诉人须提供颁发奖项及证书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对涉及被投诉人业绩造假的,投诉人须提供被投诉人所做业绩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三)对涉及被投诉人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虚假的,投诉人须提供被投诉项目业主单位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对涉及被投诉人有在建项目的,投诉人须提供被投诉项目建设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投诉涉及利害关系的,应提供能证明与本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后进行调查、核实,如需相关部门配合的,可联合调查取证、核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配合调取、查阅有关文件。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力,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时,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调查取证可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
第十六条 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二)工程建设项目投诉,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处罚。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第二十条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四)投诉时经要求提供仍不能按规定提供任何有效线索、证明材料的;
(五)围访、缠访,以投诉或举报相威胁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一年内三次(含三次)以上异议(质疑)或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因代理机构工作原因引起投诉的,将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拒收投标人(供应商)在法定异议(质疑)期内发出的异议(质疑)函;
(二)对异议(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三)拒绝配合处理投诉事宜。
第二十三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构成犯罪的,将转送相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的投诉,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异议(质疑)及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淮公管办〔2016〕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1.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议(质疑)登记表
1-2.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议(质疑)不予受理告知书
附件1-1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议(质疑)登记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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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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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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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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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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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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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异议人(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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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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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质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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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质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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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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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采购人):
代理机构:
年 月 日
附件1-2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议(质疑)
不予受理告知书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对 招标项目的异议(质疑),经审核,我单位决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不是本项目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超出异议(质疑)有效期;
□异议(质疑)材料不完整;
□无明确异议(质疑)事项和内容,与项目评标活动及中标结果无关联;
□异议(质疑)事项无充分有效证据或涉嫌恶意异议(质疑);
□异议(质疑)其他单位投标文件里详细内容,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
□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招标人(采购人): 代理机构:
年 月 日
附件2
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
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淮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竞买人)(以下统称: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转让方)(以下统称“招标人”)交纳的,用于投标人履行其交易义务、承担其缔约过失责任的担保金。
第三条 在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等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并承担民事主体责任,招标代理机构依据代理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市交易中心受招标人委托承担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代缴等服务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监督相关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交纳的账户信息、保证金形式、金额、提交方式、到账截止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投标保证金通过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线上退还,具体标准及程序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投标保证金退还程序:在中标(成交)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5日(如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内,系统自动发起非中标(成交)候选人投标保证金退还程序予以退还;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系统自动发起未中标的中标(成交)候选人投标保证金退还程序予以退还;在线签订合同并上传至市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后5日内,系统自动发起中标(成交)人投标保证金退还程序予以退还。
第八条 招标人及其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现投标人存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招标文件约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退还决定,线上告知市交易中心及投标人。
第九条 市交易中心要依据招标人作出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意见,将投标保证金及时上缴财政或转交招标人处理。
第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市交易中心违反相关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责令改正。属于招标代理机构责任的,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信用评价处理;属于招标人责任的,将招标人违规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况通报至招标人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属于市交易中心责任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市交易中心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投标保证金收取、退还、结存及入库情况以及暂缓清退的投标保证金情况报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北市投标(交易)保证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淮公管〔2020〕22号)同时废止。
附件3
淮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
一、为支持淮北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结合淮北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二、本导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三、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导则。
采用装配式或者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四、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五、招标人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六、不适宜采取工程总承包的情形:
(一)工程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前期条件不明确、不充分的项目;
(二)工程时间紧迫,无法确保投标人有充足的时间对招标文件进行仔细研究和核查招标人需求的项目;
(三)建设内容涉及较大数量地下工程的项目(综合管廊项目除外);
涉及以上情形的项目,如需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招标,在招标投标过程、履约过程中存在隐患和风险,建议招标人谨慎采用。
七、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重点在于考察投标人的综合管理能力。
设置工程总承包项目资格条件,要考虑以下要求:
(一)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二)在资格条件设置时,允许设置一个投标人施工或设计业绩和一个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或设计业绩,且业绩金额(规模)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概算价(最高投标限价、规模)的70%。考虑到目前建筑市场上具有工程总承包业绩的单位较少,为鼓励竞争,促进工程总承包行业发展,在招标时不宜将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公开已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其编制单位可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不得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八、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下列事项:
(一)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勘、地形等地质勘察资料、城乡规划或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等基础资料;
(二)招标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内容及范围、规模、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投资限额等量化指标,有关建设标准、技术标准,以及主要设备参数和指标等;
(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项目目标、价格形式及调整、计量支付、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索赔程序、违约责任、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四)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五)未中标方案如需给予补偿的,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应在招标文件明确;
(六)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金额及提交要求;
(七)工程分包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工程允许分包的专业及范围;
(八)是否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及有关技术指标等;
(九)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十)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文件应包括方案设计图纸、工程详细说明、设备方案、分包方案、资信业绩、项目管理组织方案、投标报价清单。
招标文件不能达到或者满足上述要求的项目,视为不具备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条件。
九、工程总承包项目优先采用综合评估法。
十、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总价包干、单位经济指标包干、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模拟工程量清单报价等计价模式。除发生本导则规定的应当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或相关文件规定可以另行约定调价原则和方法外,在招标人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十一、工程总承包项目鼓励采用总价合同。
十二、工程总承包招标在需求统一、明确的前提下,由投标人根据给定的概念方案(或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自行编制估算工程量清单并报价。建议采用总价包干的计价模式,但地下工程不纳入总价包干范围,可采用模拟工程量的单价合同,按实计量。如需约定材料、人工费用的调整,建议招标时先固定调差材料、人工在工程总价中的占比,结算时以中标价中的工程建安费用乘以占比作为基数,根据事先约定的调差方法予以调整。
十三、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十四、招标人应当根据不同阶段的设计文件,参考工程造价指标、概算定额等设定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时,可根据项目特点同时设置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和施工的分项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前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将投资估算或初步设计概算中不属于招标范围的相关费用列入最高投标限价。
十五、本导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导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