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着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异议(质疑)及投诉处理办法》《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监督办法》《淮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试行)》作出修改。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修订《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异议(质疑)及投诉处理办法》《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监督办法》《淮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试行)》,是进一步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度规则体系,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全流程管理,保护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8月—9月,先后召开修订工作讨论会、推进会、征求意见座谈会,并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
9月26日—10月26日,通过网站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任何意见反馈。
9月—10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通过书面、网络等方式广泛征求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意见和建议,累计收到31家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的反馈,均无意见。
9月28日,书面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建筑业协会共34家单位意见,其中29家单位无意见,5家单位提出10条意见,6条采纳,4条无上位法依据,不予采纳。
11月13日,邀请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市市场局等有关专家开展论证会,专家认为三个规范性文件修订草案具有合法性、可操作性,符合工作实际。会议还对具体条款提出了2点建议,均已采纳。
11月19日,经局法律顾问审核,《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异议(质疑)及投诉处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修订稿未违反《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的审查标准,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11月21日,经政策法规科审核,《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异议(质疑)及投诉处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修订稿未违反《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的审查标准,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11月25日,经局党组会审议同意印发。
四、工作目标
建立公平公正、开放有序、诚信守法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保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高质高效开展。
五、主要内容
(一)对《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异议(质疑)及投诉处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五条修改为“异议(质疑)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异议人(质疑人)和被异议人(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标段号或分包号;
(三)异议(质疑)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提起异议(质疑)的日期。
异议(质疑)书应当署名。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将第九条第七项修改为“(七)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出示身份证;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删去第九条(八)。
4、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5、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四)投诉时经要求提供仍不能按规定提供任何有效线索、证明材料的;
(五)围访、缠访,以投诉或举报相威胁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一年内三次(含三次)以上异议(质疑)或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6、删除附件3诚信承诺书
(二)对《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监督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投标保证金通过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线上退还,具体标准及程序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标保证金退还程序:在中标(成交)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5日(如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内,系统自动发起非中标(成交)候选人投标保证金退还程序予以退还;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系统自动发起未中标的中标(成交)候选人投标保证金退还程序予以退还;在线签订合同并上传至市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后5日内,系统自动发起中标(成交)人投标保证金退还程序予以退还。”
(三)对《淮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试行)》作出修改
1、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导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按照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2、将第四条修改为“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3、删去第十四条。
六、创新举措
创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立体监管,推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提质增效。
七、保障措施及下一步工作
加大宣贯解读,将宣贯贯穿到公共资源交易各环节、全过程。根据《通知》要求,细化工作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推动《通知》落地见效。
八、咨询部门和咨询电话
咨询部门:政策法规科
咨询电话:0561-3063835